一、政府采購項目,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、商標、品牌或者供應商。請問圖書采購項目,明確采購圖書的名稱、出版社,出版社屬不屬于限定“品牌”?
答復:圖書屬于特殊采購標的,可以在明確圖書名稱、出版社的前提下,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圖書代理商。因此,您反映的情形不屬于限定“品牌”。
二、高校采購進口電子資源數據庫、外文報刊、外文圖書,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,是否需要按照進口產品管理辦法進行進口產品論證,及報送財政部門進行核準審批?
答復:電子資源數據庫、電子外文報刊、電子外文圖書通過互聯網數據庫提供服務的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,不納入進口產品管理。外文報刊、外文圖書屬于貨物的,則需按照《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》相關規定,報財政部門核準。
三、政府采購圖書項目屬于特殊的采購標的,根據87號令,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,采購人應當確定核心產品,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。但該項目是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圖書代理商,不設置核心產品是不違背本條款?
答復:對于圖書類采購,不同種類圖書可視為單一產品,采用招標方式采購可不確定核心產品。競爭性談判、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采購方式并未強制要求設置核心產品,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圖書可以不設置核心產品。
四、學校等單位采購圖書主要用于圖書館,圖書量大、多批次到貨,采購的時候暫不知道所有的哪一出版社什么圖書,如果按照貨物采購,無法執行中小企業促進政策。且該類項目需要提供編目數據、物理加工、新書上架等服務,是否可以按照服務采購(所屬行業:批發業)執行?
答復:學校圖書采購項目屬于《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》(財庫〔2020〕46號)第六條規定的不適宜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,無需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。
五、圖書采購項目中,供應商自己是小微,提供了相關出版社出版的圖書,圖書由另外的公司印刷,那么圖書的制造企業是出版社還是印刷公司?出版社是事業單位的情況下,能夠承諾提供其他小微企業制造的貨物享受價格扣除嗎?
答復:根據《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》(財庫〔2011〕181號)第二條,中小企業應當同時滿足(一)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;(二)提供本企業制造的貨物或者其他中小企業制造的貨物。留言所述情況中,圖書的生產企業是出版社,出版社是事業單位則不屬于企業,供應商提供相關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不能享受價格扣除優惠政策。